- 一、总则
-
- 1、本系统是为方便企事业单位获得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的如在线咨询(建议)、通知订阅、维权援助、专利快速审查预审、相关文书打印申请等服务而开发的辅助系统。由中心负责运行和维护。
- 2、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完成注册和审核程序,才能成为本系统正式用户。请您仔细阅读本须知,一旦您点击“同意”按钮,其行为将被视为完全理解并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
- 3、用户一旦注册,即视为用户确认自己具有享受本站服务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二、用户
-
- 1、用户在超过180天的时间内未完善法人信息、完成注册程序的,本系统有权终止向用户继续提供账户。账户被终止后,本系统没有义务为用户保留原账户中的任何信息。此外,用户确认并同意,本系统不就终止用户账号而对用户或任何第三者承担任何责任。
- 2、用户向本系统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无涉密,并承担由于信息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或不详尽所造成的相应责任及后果。用户信息资料如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当用户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请求中心予以核实变更。
- 3、用户注册成功后,将产生用户名和密码等账户信息,用户须对用户名和密码的安全负责。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应当立即联系中心。
- 4、以用户名登陆该系统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为用户行为,用户须对其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用户不得将在本系统注册获得的账户转让、出售或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用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 5、用户须保证诸如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的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并同意本系统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等形式,向注册用户、用户联系人发送和告知相关信息与结果,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 6、用户应按照本系统规定进行操作,并妥善保存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及所收到的中心发出的信息通知、电子文件。如操作不当造成用户提交的电子文件、服务请求不能被系统正确、完成接收的,或者用户不能正确、完整接收中心发出的电子文件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 三、服务
-
- 1、本系统服务的具体内容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并逐步完善,包括在线咨询(建议)、通知订阅、专利快速审查预审、相关文书打印申请等。
- 2、本系统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除此之外与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 3、本系统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 4、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中心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服务而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 (1)用户提供的信息资料不真实、不合法或无效的;
- (2)用户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 (3)用户被列入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失信名录的。
- 四、义务
-
- 1、用户在使用本系统获取服务时,应当遵守以下义务:
- (1)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 (2)遵守所有与服务系统有关的协议、规定和程序;
- (3)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 (4)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使用本系统过程中侵犯中心、本系统及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 (5)不得利用本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 (6)不得利用本系统提供的网络服务上传、展示或传播任何虚假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 2、中心有权对用户使用系统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若用户未遵守以上规定的,中心有权作出独立判断并采取更改或删除用户上传或发布的相关内容、暂停或关闭用户账号、终止服务、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 五、隐私保护
-
- 1、用户在使用本系统过程中,涉及用户的案件信息、结果证照、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隐私信息的,本系统将严格予以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 (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 (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 (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 (5)为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
- 2、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和中心如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且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上述保护用户隐私责任的,则本系统有权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 六、协议修改
-
-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工作及系统运行需要,本系统有权对本协议条款随时进行修改。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更,将直接在本系统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
- 2、本协议条款变更后,如果用户继续使用本系统,即视为已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如果用户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应当停止使用本系统。
- 七、免责声明
-
- 1、用户确认并同意,其使用本系统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本系统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本系统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 2、本系统不担保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均不作担保。
- 八、特别提示
-
- 1、用户向本系统提交电子文件、服务请求的收到时间,为本系统完成收到时间。电子文件、服务请求的发出和接收记录以本系统数据库记载的为准。
- 2、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中心保留对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
- 各备案单位:
-
- 为进一步高效、便捷的提供专利预审服务,我中心现启用专利预审案件咨询邮箱,邮箱地址为:cpippc@pudong.gov.cn。
- 各备案企业可将专利预审申请文件(需提供PDF、WORD、XML三种格式文件)以邮件方式发送至该邮箱,电子申请资料必须压缩加密,密码请电话告知我中心受理窗口,联系电话为:021-50186612/50186616。
- 该公共邮箱为接受专利预审咨询服务电子申请的唯一窗口。
- 附件:1、预审申请文件清单
-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 2023年1月29日
- 附件1
-
- 专利预审所需文件材料清单
- 发明专利:
- 《发明专利请求书》、《实质审查请求书》、申请文本所包含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
- 涉及委托代理的,需要代理委托书(有总委编号的不需要代理委托书)
- 如涉及氨基酸或核酸序列的需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
- 涉及遗传资源的需要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
- 涉及微生物或细胞株等生物保藏样品的,需要生物材料样品保藏及存活证明中文题录。
- 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申请时其他文件材料。
- 实用新型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申请文本所包含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
- 涉及委托代理的,需要代理委托书。
- 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申请时其他文件材料。
- 外观设计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 涉及委托代理的,需要代理委托书。
- 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申请时其他文件材料。
- 各备案单位:
-
-
现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 2022年2月11日
- 附件1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 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 知》,加大知识产权对经济建设、自主创新工作支撑,推进知 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 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请求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预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利预审服务,由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负责实施的专利快速审 查与快速确权服务。该服务非行政审批事项。
- 第二章备案请求主体的条件
- 第四条备案请求主体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范围为准, 包括: 注册地和税管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企业主营业务、事业单位主要职能与 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相关。
- 第五条.提出备案请求的主体,应具备创新研发能力、配备专利专职工作团队、已制定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 第六条为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需要 ,浦东新区经济、科 技、人才、商务等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部门依企事业单位申请可书面推荐。
- 第三章主体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形
- 第七条备案请求主体属于以下任何一类情形,资格审查不 予通过:
- 1、企业主营业务、事业单位主要职能超出国家知识产权局 授权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预审服务领域范围.
-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非正常申 请专利行为。
- 3、申请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与专利申请明显不符。
- 第四章备案请求的提出及审查程序
- 第八条备案请求主体应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提出专利预审服务备案请求,提交相关资料,并书面承诺提交 的信息资料真实有效。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
- 1、备案请求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 件;
- 2、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上一年度汇算清缴表或财务报表 等;
- 3、研发团队证明材料: 在职主要研发人员名单和缴纳社保 信息、外部研发团队合作情况等;
- 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及其运行情况;
- 5、备案请求主体认为有必要,可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 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申请主体获得政府部门、 认证机构认定的相关资质、荣誉、认证;知识产权维权情况;拟上市企业可提供签订的上市辅导协议、当地证监会或券商官 网证明等证明材料。
- 第九条备案请求受理部门为中国(浦东) 知识产权保护中 心。
- 备 案 请 求 通 过 线 上 方 式 受 理 , 受 理 系 统 为 :https: /ippc.pudong.gov.cn.
- 第十条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备案请求进行资 格审查。审查内容为:
- 1、备案请求递交的本办法第八条所述资料是否完整、格式 是否规范,备案请求主体是否书面提交资料真实有效的书面承 诺;
- 2、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备案请求主体的条件;
- 3、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予通过的 情形。
-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上报通过资格审查的备案请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 提交请求人关于备案请求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 第十二条根据中国专利审批系统显示信息 ,形成备案结 果。
- 第十三条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通知备案请求主 体备案结果。
- 第五章备案管理
- 第十四条已完成备案的主体,发生以下任意一类情形的, 取消备案资格:
- 1、注册地、税管地变更后不符合备案主体要求。
- 2、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 的公告(第411号) 有关规定.
- 3、与未备案主体作为共同申请人提交专利预审服务申请达 到5件及以上。
- 4、通过预审服务获得授权的专利进行转让5件及以上。
- 5、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应取消备案资格的情形。
- 第六章信息管理
- 第十五条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备案主体信 息安全管理及保护,不得擅自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
- 第十六条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应将备案主体信 息报送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
- 第七章附则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2年3 月 14 日至2027 年3 月 13 日 止。
各企事业单位:
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 即日起,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我中心” ) 恢复对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申请的预审受理。 具备备案资格的主体向我中心提交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的预审案件材料时, 除原有的格式要求外, 需同时提交一份符合WIPO ST.26标准的“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计算机可读载体” XML文件。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4月25日